国家级

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(GB/T 27968-2011 )

发布日期:2017-03-10  浏览次数:

2011年12月30日发布
2012年5月1日实施

前言
本标准根据
GB/T 1.1-2009
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
SAC/TC366)归口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中国拍卖行业协会。
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、黑龙江省
拍卖行业协会、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、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、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拍卖行业协会、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、北京嘉禾拍卖有限公司、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、未来四方拍卖有限公司、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。 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卫东、寇勤、郑鑫尧、周建国、
李伟、刘建红、王炎、赵晶、王焯。


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

1、
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原则、评估指标及等
级划分。
本标准适用于拍卖企业等级的界定、拍卖市场对拍卖企
业的评估与选择。
2、
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2.1.
拍卖企业
auction enterprise 
从事以公开竞价、价高者得的方式出卖特定物品或财产
权利的活动,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,实行
独立核算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。
 3、等级评估
3.1.
评估原则
3.1.1.
评估应能全面、系统反映企业从事拍卖业务的综
合能力和实际业绩。
拍卖企业评估工作可由国家认可的全国性拍卖行业组
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具体实施。
3.1.2.
参加评估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:
3.1.2.1.
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,并且成立于评估基准日三年以前。
注1:
相关法规可参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《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等。
注2:
评估基准日是指对拍卖企业在过去一定期间内的
经营业绩开始进行测评的最后截止日期,以具体的某年某月
某日来表示。
3.1.2.2
考核期限内及评估结果发布日之前没有因违
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在生效裁判中被确认为有违规经营行 为。
注:
考核期限是指对拍卖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进行评估
的特定起止时间段,以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
来表示。
3.1.2.3.
考核期限内
(最近三年)每年度拍卖成交额均不应为零。
3.1.2.4.
截止评估基准日之前拥有国家注册拍卖师不
少于1名、拍卖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。
3.1.2.5.
申报材料真实可信,无虚假。
3.2.
评估指标
拍卖企业等级评估指标包括企业的规范性、诚信度、可持续发展能力、经营状况和社会贡献等5类20项指标。
具体见 表1。
表1 拍卖企业等级评估指标及分值